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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倪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购买象牙手镯、犀牛角挂饰,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手镯3件;

2.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倪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5750元的价格购买犀牛角挂饰1件;

3.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犀牛角挂饰1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倪某某住所查获疑似象牙手镯3件、疑似犀牛角挂饰2件。

经鉴定,上述3件疑似象牙手镯为象牙制品,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或Ⅱ;2件疑似犀牛角挂饰为黑犀角制品,黑犀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手镯、犀牛角挂饰(均为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卫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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