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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非法狩猎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2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路**街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兰溪市**镇**村自家种植枣树的田里私自安装渔网用于防止野生鸟类偷吃枣子,期间导致80只野生鸟类被渔网挂住而死亡。2020年11月13日,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该80只鸟类分别为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戴胜2只,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八哥34只、斑鸠23只、麻雀17只、白鹭1只、白头鵯1只、黄眉鹀1只、乌鸫1只。

鸟类在浙江省兰溪市全年禁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种认定意见、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某某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东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渔网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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