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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骗取贷款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丰县**街道**巷**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10月6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倪某某伙同周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购买床上用品、电器、汽车配件等事由,从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多次持续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1380余万元,其中,存在以新还旧情形。被告人倪某某把贷出资金用作丰县**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在其丈夫胡某某的参与下,以上述手段,从丰县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80万元,2012年至2017年,以相同手段,持续多次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640万元,其中,存在以新还旧情形,贷款合同仍在存续中,未偿还本金80万元。

2.2012年11月,被告人倪某某授意周某某,以上述手段,从丰县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80万元,2014年至2018年,以相同手段,持续多次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546万元,其中,存在以新还旧情形。

3.2011年7月,在被告人倪某某授意下,周某某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以王某某名义,通过上述手段,从丰县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30万元,2012年至2015年,以相同手段,持续多次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280万元,其中,存在以新还旧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2019年3月5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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