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单位: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种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路**小区**幢**室。
诉讼代表人倪某乙,男,身份证号码3713221981********
系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联系电话1505866****。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浙江省台州市**县**宿舍。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任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坊镇**村**组**号,住浙江金华市**县**镇污水处理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8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倪某甲系被告单位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王某甲系设备采购员。2017年12月,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济南职业学院中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在安装工程中使用山东章晃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SSR”牌150型三叶罗茨鼓风机,安装价格为120000元。为多赚取利润,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倪某甲汇报后,于2018年2月在济南黎明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以每台10500元的价格,共计41500元,购买了3台“黎明牌”150型鼓风机,又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套假冒的“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商标标识规格铭牌、合格证等。3台“黎明牌”150型鼓风机运至济南职业学院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假冒的“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商标标识规格铭牌、合格证替换到3台“黎明牌”150型鼓风机上,并将一台假冒的鼓风机进行了安装调试。2018年2月24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到济南职业学院施工现场进行了查处。经“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商标注册人山东章晃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鉴定确认,在济南职业学院中水设备安装施工现场查获的鼓风机系假冒“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产品。2018年9月,为消除影响,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909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台正品“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重新安装到济南职业学院。
综上,被告单位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90900元。2018年11月26日、28日,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
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3台假冒“SSR”牌三叶罗茨鼓风机;2.书证:中标文件、购货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程某某、史某某、韩某某、倪某乙等人证言;5.现场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甲、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联系电话1895860****)、王某甲(联系电话182589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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