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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倪某甲*******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汉族,文盲,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镇******号附*,2018年7月20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罚款五百元整。2020年4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裕溪口往二坝方向行驶,至老巢二路裕溪闸桥面处摔倒,造成与同向行驶的倪某乙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左后保险杠发生碰擦事故,因不严重,倪某甲便驾车离开。随后,倪某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当倪某甲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裕溪口路过现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对倪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随后将倪某甲带至沈巷镇中心卫生院交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样。经化验鉴定,被告人倪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3.8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有关部门认定,被告人倪某甲负本起碰擦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抽血刑事照片、交警部门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倪某乙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产品详细信息、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313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前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倪某甲判处二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新龙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其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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