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倪某甲在家吃午饭时喝了约1两左右的泡酒。饭后,倪某甲驾驶川K9****普通两轮摩托车去上班,13时0分许行驶至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时,被民警挡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倪某甲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倪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倪某甲于2018年5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被威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3100元;于2019年6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被威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900元。倪某甲的川K9****普通两轮摩托车于2016年7月31日检验有效期满后均未年检;倪某甲本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156****。

2.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