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倪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幢**单元**室。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6年8月31日被福安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酒后驾驶闽J**G小型汽车,从福安市溪北洋中建中央公园一期9号楼“开必吉”五金店门口出发,经由福安西收费站上高速,沿甬莞高速前往福安市甘棠镇方向行驶,22时24分许,行驶至甬莞高速甘棠收费站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倪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到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倪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幢**单元**室,电话号码151********。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