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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倪某甲,绰号“校长”,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南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倪某甲伙同冉某某、丁某甲、周某甲(已被判刑)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瑞安市等地的山上,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倪某乙受雇佣为赌场充当理手;倪某丙(另案起诉)、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周某乙(已被判刑)等人受雇佣分别为赌场望风、接送赌客,高某某(另案起诉)受雇为赌场提供搬桌椅、“背皮桶”等帮助。经查,上述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甲为索要赌债,伙同倪某丙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将被害人单某某强行带至车上,并开至瑞安市塘下镇一咖啡吧,非法剥夺其人生自由持续一个多小时,在周某甲担保还款之后,方释放被害人单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胡某某、荣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丁某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级同案犯倪某丙、高某某、冉某某、周某甲、丁某甲、倪某乙、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又为索要非法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开设赌场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勤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电话1582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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