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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58********,汉族,高中文化,泥水工,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倪某甲在其位于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家中,设置两张麻将桌并提供麻将、筹码等赌具供倪某乙、庄某某、吴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成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当场查获正在赌博的倪某丙等人。当日下午,被告人倪某甲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麻将、筹码等;

2.书证:被告人倪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全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财物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丙、倪某乙、倪某丁、庄某某、倪某戊、倪某已、吴某某、倪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倪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072****。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涉案款物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赃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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