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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强迫交易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被告人倪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1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1996年12月5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抢夺,于2002年2月9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3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09年9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倪某甲采用言语恐吓、多次到工作单位、多次电话滋扰、打电话举报等手段,9次高价强卖茶叶给胡某某等7人,合计人民币1270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2017年,倪某甲2次强迫镇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购买其茶叶,胡某某被迫给其现金共计2000元。

2. 2017年下半年,倪某甲强迫镇江**汽配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以5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6斤,张某甲被迫给其现金3000元。

3. 2019年3月22日,倪某甲强迫镇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某某以8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2斤,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被迫支付给其1600元。

4. 2019年8月27日,倪某甲强迫张某乙以6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1斤,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被迫支付给其600元。

5. 2019年9月30日,倪某甲强迫镇江市丹徒区西麓工业园**塑料厂负责人陈某甲以5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3斤,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被迫支付给其1500元。

6. 2019年10月22日,倪某甲强迫陈某乙以5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6斤,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被迫支付给其3000元。 

7. 2019年9月9日,倪某甲以举报三山**浴室有卖淫嫖娼的手段,强迫该浴室经营者朱某某以500元1斤的价格购买其茶叶2斤,朱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被迫支付给其1000元。2019年10月27日,倪某甲再次强迫朱某某购买其茶叶时,被倪某乙等人扭送到谷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茶叶照片、转账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 证人张某丙、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陈某甲、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倪某甲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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