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440号
被告人倪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4日、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倪某甲、王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某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年5月5日,奉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倪某甲、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9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同年7月1日,奉贤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要求倪某甲、王某某共同归还金某某借款99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5年8月25日前归还890万元;若两被告对上述任何一期付款逾期支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99万元,且原告有权一并提前申请执行。同年8月4日,经金某某申请,奉贤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同年9月15日,奉贤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某甲银行存款990万元和相应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倪某甲将收取的房租款等共计118万余元隐藏、转移,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致使奉贤法院作出的裁定部分无法执行。
至案发,金某某共收到执行款4159867.93元。
上述事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奉贤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回证、申请执行表、恢复申请执行表、工作笔录,证人金某某、王某某、朱某甲、倪某乙、黄某某、倪某丙、孙某某、周某某、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还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倪某乙6226**85811以及6226**44850客户对账单、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朱某乙6226**20198客户对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奉贤法院出具的《关于拟追究倪某甲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代管款处理情况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对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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