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甲放火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2073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院批准,于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倪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就在路边捡了塑料纸、废纸板、破鞋等物品放在编织袋,并将该编织袋拿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西路**旅馆西侧第二间杂货店(被害人陈某甲的店铺)卷帘门门边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起来后离开,后被邻居发现及时扑灭,没有造成损失。当日下午,被告人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截图、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因琐事纠纷而报复,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甲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荣付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