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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16时许,杨某甲与其女朋友杨某乙送猪肉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倪某乙家旁的冷库时,因之前送的猪肉问题与被告人倪某甲发生口角。期间,倪某甲将一把杀猪刀扔向杨某甲,插伤杨某甲的左大腿。经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左大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296****;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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