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倪某甲在兰溪市**镇**村**号家门口附近砌围墙时与被害人倪某乙因为砌围墙的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倪某乙用手去扒掉被告人倪某甲刚砌的墙砖,被告人倪某甲随即用手上拌水泥的铁锹往被害人倪某乙后背部位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倪某乙胸部受伤。2020年4月16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倪某乙胸部肋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就诊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随案移送入库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于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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