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现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8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倪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夫地4号货场内,因家庭纠纷与小舅子江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倪某甲用拳头打了一拳江某某嘴部,致使江某某的上唇软组织损伤、门牙缺失,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27日, 被告人倪某甲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法医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