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倪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夫地4号货场内,因家庭纠纷与小舅子江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倪某甲用拳头打了一拳江某某嘴部,致使江某某的上唇软组织损伤、门牙缺失,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27日, 被告人倪某甲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法医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楚贤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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