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倪某甲及值班律师、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上午8时许,陈某甲到本县**街道**小区**房间前夫倪某乙家带小孩时与倪某乙现任妻子王某某、倪某乙父亲被告人倪某甲发生纠纷,引起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甲对陈某甲拳打脚踢,致其胸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倪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倪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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