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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汉族,1962年****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2********,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室,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0日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酒后因琐事与其父亲倪某乙在西固区**台****室发生争执,倪某甲将倪某乙推倒在地,并用脚踩踏倪某乙的脸部、腹部,用拳头殴打倪某乙的头部、脸部、胸部,用水壶击打倪某乙腹部,后用拖鞋击打脸部直至其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倪某乙系他人徒手及用钝性物体打击至肝脏破裂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倪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倪某丙、倪某丁、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福生

检察官助理:李 顺 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监控录像、现场及勘验视频、讯问视频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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