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因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三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FN****的银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由成都市上高速到达三台县成德南高速路口,下高速后将车牌川FN****更换为假车牌川AP****,驾驶该车沿三台县至大英县路段朝三台县断石乡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汽车电瓶。倪某甲在断石乡富民巷内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戴某某、杨某甲停放的三辆货车的三个电瓶;后倪某甲朝新生镇方向行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新生镇幼儿园附近路边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吴某甲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后倪某甲朝鲁班镇方向行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鲁班镇太林场镇副坝左氏农家乐旁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一辆清淤车的两个电瓶;在鲁班镇太林场镇汽车站处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雷某某停放的一辆小货车的一个电瓶;后倪某甲掉头朝观桥镇方向行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观桥镇加油站附近路边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两辆货车的四个电瓶和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观桥镇卫生院旁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观桥镇人民渠下路边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熊某某的两辆货车的四个电瓶。
当晚盗窃二十个电瓶后,倪某甲驾车于次日返回成都市新都区,将被盗汽车电瓶出售给胡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040元。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倪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FN****的银灰色七座东风小康面包车由成都市上高速到达中江县苍山镇高速路口,下高速后将车牌川FN****更换为假车牌川AP****,驾驶车辆沿中江县苍山镇朝中江县万福镇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汽车电瓶。在万福镇未找到作案目标后,继续朝三台县郪江镇方向行驶,在郪江镇停车场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停车场旁被害人许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后倪某甲继续驾车朝三台县朝三台县安居镇方向行驶,在安居镇三岔路口附近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吴某乙沿路停放的停放的五辆货车的十个电瓶;在安居镇幼儿园旁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
当晚盗窃十四个汽车电瓶后,倪某甲驾车于次日返回成都市新都区,将被盗汽车电瓶出售给胡某。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倪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FN****的银灰色七座东风小康面包车由成都市上高速到达三台县成德南高速路口,下高速后朝三台县中新镇方向行驶,途中将车牌川FN****更换为假车牌川AP****,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汽车电瓶。当天22时许,倪某甲在中新镇农贸市场公租房的路口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中新镇常乐街新润发超市门口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中新镇街道上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一个电瓶;后倪某甲驾驶车辆朝景福镇方向行驶,202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到达三台县景福镇,在景福镇双虎家私店门口路边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景福镇加油站附近路边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南路物流门口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吴某丙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在景福镇申通快递门口使用扳手和剪线钳盗窃被害人左某某停放的一辆货车的一个电瓶。
当晚盗窃十二个电瓶后,倪某甲驾车于当日9时许返回成都市新都区,将被盗汽车电瓶出售给胡亮,连同之前出售给胡某的十四个电瓶,得赃款人民币3700元。
三次共计盗窃汽车电瓶四十六只,获取违法所得5740元人民币。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汽车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3598.00元。
被告人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戴某某、杨某甲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45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 刚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和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