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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倪某甲,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2********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7时许,到江阴市**街道**村**号其姑父赵某某家中二楼找人未果,后被告人倪某甲采用拉锁搭扣等手段,在被害人赵某某房间里的床头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8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甲已主动将上述赃款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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