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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住团风县**栋**单元**室。2015年3月17日因赌博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镇**小区**号。2015年3月17日因赌博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胡某甲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5月28日,孙某甲胡某甲倪某甲先后成为孙某乙陈某某倪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开设的赌场的股东。孙某乙等人多次在**镇**村**、**村、**路等地租赁民房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邀约他人聚众赌博,并通过摇出“熟人点”的方式从中获利。2019年5月29日0时30分许,孙某乙陈某某、王建、张长春、倪某乙等人在团风镇**村**组织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

2020年4月40日,被告人倪某甲胡某甲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等17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孙某甲胡某甲倪某甲以及同案人孙某乙陈某某、王建、张长春、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胡某甲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胡某甲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检察官助理:胡黎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团风县**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2280****; 胡某甲取保候审于在**镇**小区**号,电话:1861834****;被告人倪某甲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0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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