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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楠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倪楠,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91********,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科医院总经理助理,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倪楠以代购物品、定制皮包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虞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董某某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钱款用于倪楠个人花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曹某某64万余元,后曹某某收到价值31.5万余元的物品,倪楠实际骗取曹某某32万余元。

2.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虞某某3.88万元,后经催讨倪楠先后归还共计虞某某3.1万元,倪楠实际骗取虞某某7800元。

3.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金某某5460元,金某某在其居住地本市徐汇区**路**弄**号楼**室内转账给倪楠。

4.2019年11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陈某某3899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998元。

7.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3597万元。

8.2020年1月,被告人倪楠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25万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倪楠在吉林省长春市硅谷大街国健高新医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倪楠退赔被害人虞某某7800元、退赔被害人金某某546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389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9998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2.3597万元、退赔被害人董某某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虞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接受证据清单、闲鱼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倪楠以虚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倪楠的到案情况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3.刑事谅解书、收条等,证明被告人倪楠案发后有部分退赔情况。

4.被告人倪楠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倪楠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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