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倪洪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9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洪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倪洪平连续3天晚上12时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火车南站站前工地上盗窃扣件,所盗扣件均以3元/个的价格卖给在工地附近拆迁房流动收废品的人员,其中第一天所盗扣件销赃获利1100元,第二天所盗扣件销赃获利620元,第三天所盗扣件销赃获利300元,三次销赃获利共计2020元,被告人倪洪平将卖扣件所得赃款用于交房租、生活开支及购买毒品海洛因。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倪洪平所盗的673个(2020元÷3元/个)扣件,价值共计4038元。
2019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倪洪平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岩神山路口公路边,趁被害人倪某某下车买水之际,将倪某某的放置在其红色解放牌四桥车驾驶室内盗窃的4300元现金、一包软云香烟及一包红塔山香烟盗走。后被告人倪洪平将所盗的430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及生活消费,香烟被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倪洪平的供述和辩解;倪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洪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价值83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洪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倪洪平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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