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洪彬、叶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倪洪彬,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积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6********,壮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添,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4月 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4月23月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4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1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田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营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苏总”、“小张”、 “小李”大量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购回专供出口、授权生产两种类型的卷烟并通过其下线成都等地非法销售。田某某为实施非法经营贩卖卷烟的犯罪行为,先后招募被告人倪洪彬、叶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为其装箱、运送卷烟,并租用被告人赵某某家作为卷烟下货、装箱、储存场所。为逃避打击,田某某专门为倪洪彬、叶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陈某乙配备老年手机、虚拟身份电话卡用于对参与人员进行指挥、安排。每次非法卷烟运送到雅安市雨城区后,田某某采用单线联系的方式指挥倪洪彬、叶某某、李某某前往赵某某家接烟、装箱、转运,指挥余某某、陈某乙将分装成箱的卷烟(一箱五十条)运到成都交给其下线进行贩卖。

被告人倪洪彬明知田某某非法经营卷烟,为非法营利,仍积极帮助田某某实施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行为,为田某某租赁仓库、租赁运输车辆、转运卷烟、招募人员。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倪洪彬的主要工作是受田某某安排驾驶自已的川TB****小车将分装成箱的卷烟送到雨城区狗脚弯(小地名)、陆王山偏僻村道处交给田某某安排的“野的”司机陈某乙、余某某送至成都。经倪洪彬运输交给陈某乙、余某某的卷烟累计900余箱、9000000支。2019年7月左右,倪洪彬按照田某某的安排租下刘某某家一楼一间门面作为存烟仓库,2019年9月,倪洪彬为田某某租赁川AU****电动箱式货车作为运输卷烟的工具。2019年10月,倪洪彬积极帮助田某某招募被告人叶某某进入贩烟团伙帮助转运卷烟。通过帮助田某某非法经营卷烟,被告人倪洪彬从中获利约30000元。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田某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情况下,将自已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一房屋提供给田某某,作为其下货、分装、藏匿储存非法卷烟的场所,并积极参与帮助下烟装箱。田某某以每次下货给付赵某某500元到1000元的费用租借赵某某家作为下烟、装箱、临时存烟场所,田某某在赵某某家下烟、装箱、转运卷烟。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获利14000元。

2019年9月,田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运烟,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田某某非法经营卷烟情况下,受田某某安排,帮助田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家接烟、装箱,再将卷烟送到雨城区狗脚弯(小地名)、陆王山两处仓库藏匿。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装箱、运送卷烟共994箱、9940000支。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10500元。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叶某某经倪洪彬介绍后,开始帮助田某某非法经营卷烟。其主要工作是受田某某安排到赵某某家下货、装箱,再把分装成箱的卷烟送到雨城区狗脚弯(小地名)、陆王山偏僻村道处交给田某某安排的“野的”司机陈某乙、余某某送至成都。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叶某某运送卷烟共292箱,2920000支。被告人叶某某从中获利7500元。

黄某某(在逃)系从广西运送非法卷烟到雅安的负责人。2019年期间,每次运烟,黄某某均驾驶湘ME****奇瑞车在前探路,确保避开检查。黄某某邀约被告人黄积强、被告人黄添驾驶川EF****丰田车,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贵GU****本田车,曾某某(在逃)、被告人翁某某驾驶粤G9****凌志车从广西运输专供出口、授权生产卷烟到四川雅安后,再前往田某某安排的被告人赵某某家等处下烟、装箱。

2019年1月以来,黄某某等人运送卷烟来雅的次数多的达16余次,少的有2次,除湘ME****奇瑞车不装烟外,每次川EF****丰田车、贵GU****本田车、粤G9****凌志车均装运卷烟16O0余条。其中,被告人黄积强、黄添驾驶川EF****丰田车运送卷烟512箱、5120OO0支,分别获利4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贵GU****本田车运送卷烟70箱、700000余支,获利8424元;被告人翁某某驾驶粤G9****凌志车运送卷烟384箱、3840000支,获利10OO0余元。

2019年12月28日,雅安市公安局和雅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川EF****丰田车、贵GU****本田车、粤G9****凌志车拉来的云烟香烟(软珍授权版)3605条、玉溪香烟(硬专供出口)350条、中华香烟(硬专供出口英文版)260条、中华香烟(软专供出口英文版)998条、玉溪香烟(硬和谐限量专供出口)37条,累计5个品种、5250条,上述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系“专供出口、授权生产”的真品卷烟。经雅安市雨城区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公安机关查获的5个品种5250条烟的市场价值为1750719元。

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赵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黄添、李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抓获;被告人黄积强在现场停放的川EF****越野车底盘下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倪洪彬在其住处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05000元;被告人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卷烟700000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洪彬非法经营卷烟9000000支、被告人黄积强、黄添非法经营卷烟5120000支、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卷烟9940000支、被告人翁某某非法经营卷烟3840000支、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卷烟105000支、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经营卷烟2920000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露

检察官助理:罗壹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倪洪彬、黄积强、黄添、翁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