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燕华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99号 

告人倪燕华,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村**组,住址乐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燕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倪燕华在其位于乐至县**镇**街**号的住处楼下附近、金顺镇街上、良安镇屠宰场等地,多次向刘某甲、倪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现金支付毒资400元。

2.距离前一次贩卖毒品给伍某某几天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现金支付毒资400元。

3.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4.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5.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微信支付毒资300元。

6.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屠宰场,向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伍某某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7.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金顺镇屠宰场,向刘某甲和“小管”贩卖甲基苯丙胺,二人共现金支付毒资200元。

8.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金顺镇水平半边沟垭口路边,向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刘某甲现金支付毒资100元。

9.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其位于乐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楼下附近的竹林处,向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倪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0.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其位于乐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楼下附近的竹林处,向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倪某某微信支付毒资480元。

11.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金顺镇新粮食市场旁黄角树下,向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倪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2.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良安镇“九个洞”旁公路边,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3.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大佛镇东禅小学旁快乐桥路边,向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靳某某微信支付毒资400元。

14.2019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乐至县金顺镇政府外,向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刘某乙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15.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倪燕华在其位于乐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楼下,向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刘某乙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二、2019年12月4日,乐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倪燕华住处将其抓获后,在其卧室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共计43袋,在其驾驶的川A2Q6G2A*****面包车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2袋,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9.42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中,2019030239-8号检材净重4.33克,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成分;2019030239-3号检材净重0.5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余24.59克检材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倪燕华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4日乐至县公安局扣押倪燕华持有的银行卡2张、粉红色VIVO手机1部、棕色五菱面包车1辆、现金22000元、黑色电子秤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电子秤等物证;2.倪燕华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倪燕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称量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燕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燕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燕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太平

检察官助理:段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燕华现被监视居住于乐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