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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玉华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倪玉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镇**村**区**号盛某某家门口附近,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仓立牌绿色三轮电瓶车1辆。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人民币5780元。 

2.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号附近,采用剪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江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6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6只电瓶价格人民币2220元。 

3.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大楼门口附近,采用剪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童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5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只电瓶价格人民币1850元。 

4.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街道**村**路**号附近,采用剪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甲停放此处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5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只电瓶价格人民币1900元。  

5.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街道**村**路**号附近,采用剪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5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只电瓶价格人民币2100元。  

6.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玉华窜至兰溪市**街道**村**有限公司门口停车场,采用剪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5只,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只电瓶价格人民币950元。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倪玉华盗窃的赃物仓立牌绿色三轮电动车1辆、鸿雁牌电瓶5个、60Ah港民双龙易龙牌电瓶5只、55Ah港民双龙易龙牌电瓶5只,并分别发还被害人盛某某、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童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林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玉华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玉华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倪玉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7月17日

                                      

附件:被告人倪玉华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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