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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红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倪红伟,男,1966****日出生,身份证号211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大庆市*甲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乙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丙经贸有限公司、肇源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红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倪红伟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大庆市让胡路区*甲经贸有限公司、红岗区八百垧*乙经贸有限公司、让胡路区乘风庄*丙经贸有限公司、肇源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以赠送、奖励礼品为诱饵,分别以发传单、老会员拉新会员等方式,召集社会公众到公司内或租赁的会场上听课,陈某某、倪红伟宣传该公司与**药业公司合作、会员投资能够分享公司经营地皮的股份,且可以免费去港澳台旅游等内容,进而推销该公司高额返利的理财项目,同时要求会员以现金的形式投资,也以现金的形式当场返利,刺激会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7日判处的倪红伟承担的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涉案金额外,后陆续又有集资参与人106人,以133人的名义被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93.2万元,收到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51.237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倪红伟于2019年5月18日在辽宁阜新车站广场被锦州铁路公安处阜新南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黑纳豆多肽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消费商奖励证书、收据、借条、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省**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营业执照、档案查询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倪红伟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红伟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高额返利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红伟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红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倪红伟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券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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