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倪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房。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 日,被告人倪聪行至本区***城*区*栋*单元**公寓,利用五楼中部风箱攀爬至六楼***室阳台,进入***赵某某家中,窃取赵某某价值人民币832元的苹果IpadAir2平板电脑一台。后攀爬至***室阳台进入王某甲家中,窃取王某甲价值共计人民币4217元的金色苹果IPad7平板电脑一台、铜镍合金戒指一枚、足金项链一条、足金挂坠两个、铁合金项链一条。进入***室印某某、王某乙的家中,窃取印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9529元的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台、CK牌手表一块和王某乙价值人民币809元的银色苹果IPad5平板电脑一部。
同日,被告人倪聪将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武汉市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附近的**苹果手机维修店董某某,将盗窃的IpadAir2和IPad5平板电脑放置该处解锁,将盗窃的上述铜镍合金戒指、足金项链、足金挂坠、铁合金项链放置董某某处;将盗窃的IPad7平板电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武汉市江夏区新兴街手机贴膜店的张某某,上述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倪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的CK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倪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倪聪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伍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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