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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超群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倪超群,男, 1985年****生, 居民身份证号32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倪超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4日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3月1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3月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26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倪超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超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倪超群采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的手段,多次到铜山区、贾汪区、睢宁县等地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经鉴定,数额共计达贰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国基城邦小区中间路健生达大药房附近,盗窃刘某甲的苏CM****现代越野车内的现金520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菜市场附近路边,盗窃刘某乙的苏CA****黑色尼桑牌轿车内现金2000元,一部华为MATE20RS手机、100美元、1600元南非兰特币、银行卡等物品,并盗取刘某丙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现金5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被盗美元折合人民币707.29元、被盗南非货币折合人民币762.88元。

3.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商业街大龙花圈店附近,采用干扰器车主锁车门方式,盗窃郑某某的苏C6****越野车内JEEP牌背包,内有一部OPP0R11手机、现金1200余元人民币、银行卡、钥匙、发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区楚雯超市门口,趁刘某丁未锁车门之际,进入刘某丁的苏C1****轿车内,盗窃车内手提包内一部OPPR9Plus手机、现金47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5.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苏果超市三店门口,趁刘某戊未锁车门,进入刘某戊的苏CG****轿车内,盗窃一个黑色MCM牌双肩背包,内有黑色MCM牌钱包,银行卡、化妆品、身份证、现金400元等物品。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九州学院北门衡达批发部附近,进入张某甲的苏C8****轿车内,盗窃车内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400余元,身份证、发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7.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铜山机关幼儿园门前,进入张某乙的苏C7****轿车内,盗窃现金700余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8.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睢宁县睢宁二中对面帝秀理发店门口,趁陈某某未锁车门之际,进入苏CC****轿车内,盗窃黑色包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人民币、华为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钥匙等物品。

9.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倪超群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步行街南头,盗窃刘某己的皖F8****越野车内塑料袋里CK牌牛仔裤、雅戈尔牌POL0衬衫一件;盗窃李某某的苏CA****轿车里的一条苏烟、5包软五星烟;盗窃赵某某CZ****越野车里现金200元人民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苏烟价值人民币480元、软五星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倪超群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部分赃物;

2.书证: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3.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倪超群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区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超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超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倪超群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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