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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青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倪青,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青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青以虚构的扶贫养老项目为名,先后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茅某某各人民币16500元、62000元、20000元、5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诈骗所得挥霍殆尽。

经查,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倪青在堡镇司法所询问时交代了其诈骗老年人钱财的事实,同年6月4日,被告人倪青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民警在崇明区看守所对其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倪青涉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等身份信息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询问笔录、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收据,证实2019年12月,其72岁,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倪青,对其讲有照顾孤老的投资项目,其将30000元现金交给倪青参与该项目,获得返款13300元,被骗16700元。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借条,证实2020年1月至2月,陈某乙83岁,倪青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其讲有扶老的投资项目,其先后交给倪青90000元现金参与该项目,获得返款21000元。

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证实2020年2月至4月,其79岁,得知倪青有扶老理财产品,其先后交给倪青45000元现金参与该项目,获得返款9200元,被骗35800元。

6.被害人茅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证实2020年4月,其70岁,倪青对其讲有扶老理财产品,其先后交给倪青58000元现金参与该项目,获得返款4000元,被骗54000元。

7.被告人倪青的供述,证实其通过虚构的扶贫养老项目,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茅某某各人民币16500元、62000元、20000元、54400元,后将诈骗所得挥霍殆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倪青具有自首、前科、诈骗老年人、多次实施诈骗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倪青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倪青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艳

检察官助理:李翠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青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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