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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倮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倮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倮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倮某某跟朋友在月华街上“**酒坊”门口喝酒,酒后倮某某见酒坊旁停放有一辆车牌为川W*****的东风牌面包车未锁车门,即开门上车,上车后发现车钥匙在车上,遂产生盗车念头。后将面包车开走,当车行驶到**乡**村**组时与同向行驶的车牌为川W*****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交警事故中队来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扣押了该车辆,发现事故车辆驾驶员倮某某呈现醉酒状态,122事故中队当场抽取驾驶员倮某某血样送往检。经鉴定倮某某血样检测结果为:163.33mg/100ml。被盗汽车价值鉴定为人民币2200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倮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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