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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世林强奸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傅世林,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2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世林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傅世林利用被害人刘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将其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区**栋**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世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世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世林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世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世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世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傅世林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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