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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仪红盗窃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傅仪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仪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傅仪红在石狮市**镇***商住区***号**公寓楼下,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帝豪牌DH125T-3型两轮摩托车(价格3750元)。被告人傅仪红于当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年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车被追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仪红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扣押笔录:被告人傅仪红的辨认笔录及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仪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仪红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仪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仪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仪红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凉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傅仪红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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