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傅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大兴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后于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4月10日至5月9日;6月9日至7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3月28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众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亦庄北岸12号楼底商9号车店内,通过中间人贾某某对外谎称其有关系能够办理北京机动车牌指标,先后骗取林某某人民币4万元、陈泽盛人民币9万元、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许可人民币12万元、郭峰人民币4.038万元、王通人民币27万元、刘金朝人民币8万元、李国胜人民币4万元、宋建峰人民币4万元、杨祖富人民币4万元、贺利晓人民币8万元、朱岩人民币8.5万元、马铎人民币8.4万元、宋学翠人民币8.03万元、范东标人民币7万元、刘昌德人民币4万元、刘冰人民币8.5万元、吴多人民币1.6万元、周秀丽人民币2万元、陆军人民币4万元、姚军伟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傅众将全部钱款用于赌博,后于2019年11月24日20时3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三街村缘红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24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夏某某、傅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众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贾某某对傅众的辨认;6.电子证据:贾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傅众支付宝转账记录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众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滕菲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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