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傅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22日晚约8时,因家中一棵树被朱某某家人砍伐,被告人傅伟到赖店镇罗峰村朱某某家中讨说法引发争执,后傅伟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朱某某致伤。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傅伟与被害人朱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进行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傅伟于2020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傅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伟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一)被告人傅伟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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