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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光先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傅光先,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6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光先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傅光先及其辩护人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贺成伦、被害人游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傅光先利用**相亲平台长期同时跟多名异性接触,期间虚构自己家庭和经济优越,假装跟对方谈恋爱后,以购买化妆品、生病治疗、购买车位、装修房子、家里工地缺钱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共计人民币264628.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傅光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游某某并假装同其谈恋爱,骗取游某某人民币89955.64元。

2.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傅光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并假装同其谈恋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512.88元。

3.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傅光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并假装同其谈恋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5070.15元。

4.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傅光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明某某并假装同其谈恋爱,骗取明某某人民币10952.34元。

5.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傅光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姚某某并假装同其谈恋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101137.52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傅光先在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幢**号出租房内被警察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土地房屋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傅光先的供述和辩解;

6.手机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扣押、指认照片、辨认等笔录;

8.财付通和支付宝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光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光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4628.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光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傅光先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光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 王凤

2021127

附件:

1.被告人傅光先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等物证现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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