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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冠豪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傅冠豪,男,1984年**月**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住海南省文昌市**镇**中村。2010年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冠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傅冠豪提议去酒吧喝酒,并让梁某某在文昌市**镇**酒吧预定了共六张桌位喝酒,随后傅冠豪和郑某某、傅某甲、傅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来到该预定桌位喝酒,凌晨0时许,两号桌位喝酒的被告人傅冠豪、郑某某、傅某乙等多名男子推倒桌子,并持啤酒瓶打砸,导致酒吧其他在场人员逃离现场,并致使酒吧的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个洋酒展示柜和五张大理石桌面损坏。后傅冠豪、傅某甲等多人走出酒吧大门至**大酒店前路段时,一辆黑色花冠轿车(车牌不详)加速驶向傅冠豪等人,傅某甲持刀砍向该车辆,傅某甲、傅某乙捡起石头扔砸该车辆,后逃离现场。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酒吧被毁坏财物价格总计人民币4562 元。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傅冠豪在文昌市**俱乐部参与打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詹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某、傅某甲、傅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冠豪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冠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45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冠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光波

检察官助理:陈  筠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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