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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勤武容留他人吸毒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傅勤武,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醴陵市,现住醴陵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南路**号**栋**号。2012年7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8月12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勤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傅勤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宾馆301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已治安处罚)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

2、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傅勤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宾馆301号房问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傅勤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宾馆301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7月3I日20时许,被告人傅勤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宾馆301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傅勤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宾馆209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天玺宾馆结账凭证、指认照片、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勤武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勤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勤武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勤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傅勤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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