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傅华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2018年8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阮苏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福建省寿宁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卢某某、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多年的被告人傅华义,两被害人有心与傅华义合作去外地承包建筑工程,傅华义予以应允。经傅华义介绍,卢某某、金某某在江西又认识了被告人阮苏龙。在阮苏龙的带领下,卢某某、金某某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由中建五局承建的“南康家居小镇”项目工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在没有从中建五局分包到工程的情况下,炮制出一份 “合作意向书”,虚构已经从中建五局承包到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1.2亿工程的事实,被告人傅华义书面委托被害人卢某某代自己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两被害人经商议,由卢某某出资100万元,金某某出资50万元,共同出资150万元用来交纳履约保证金。被害人卢某某继2017年12月29日汇人民币20万元到阮苏龙的江西振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帐户后, 于2018年1月31日又按照指定汇人民币130万元到周某某(阮苏龙的妻子)个人帐户。在傅华义催促下,阮苏龙在收到卢某某的20万、130万汇款当日,累计转帐给傅华义本人(尾号为4988)帐户以及由傅华义支配的厉某某开户的(尾号为3366)帐户123万元。2018年2月,阮苏龙后续将余款27万元中的24万元分四笔转帐给傅华义支配的帐户。转帐到傅华义支配帐户的147万元,被傅华义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部分进行取现使用, 2018年2月2日,傅华义带着余额为71.5万元的借记卡(尾号为3366)前往澳门,将其中的66万元通过POS机刷入赌场进行赌博。
发觉上当后,被害人卢某某、金某某于2018年4、5月份开始多次向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追索被骗的15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以各种借口百般推托,拒不退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合作意向书复印件、银行流水、傅华义出入境记录、傅华义笔记复印件、傅华义前科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傅华义的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与傅华义的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与傅华义的微信聊天记录、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POS机交易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华义、阮苏龙以委托受害人代交履约保证金名义,骗取受害人卢某某、金某某人民币1500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傅华义、阮苏龙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傅华义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希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傅华义、阮苏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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