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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吉盗窃、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傅吉,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2017年4月11日、2018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九个月、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吉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晚至11月11日,被告人傅吉采取夹钳夹线的方式五次到重庆市巴南区**道外,盗窃隧道东侧口室外厢式变压器内的电缆线。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经营废品收购,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下仍四次收购被告人傅吉盗窃的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傅吉在新玉隧道口厢式变压器内盗窃电缆线,后运到何某某处,以人民币828元(以下币同)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

2.2020年11月6日凌晨四五点钟,被告人傅吉再次到新玉隧道口厢式变压器内盗窃电缆线后运到何某某处,以1353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

3.2020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傅吉到新玉隧道口厢式变压器内盗窃电缆线后放于巴南区**街道**附近一空置拆迁房内;

4.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傅吉再次到新玉隧道口厢式变压器内盗窃电缆线后,与11月9日盗窃的电缆线一起运到何某某处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

5.2020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傅吉再次到新玉隧道口厢式变压器内盗窃电缆线运到何某某处,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

经丈量,傅吉盗窃的上述电缆线共计70.38米,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的价格为238.9元/米,总计16813.78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傅吉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被抓获。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购物凭证、刑事判决书、手机转账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指认、扣押、丈量、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等笔录;4.证人孟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傅吉、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吉、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吉、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吉、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吉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傅吉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联系电话1734788****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拾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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