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傅启全,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4********,文化程度中专,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村乡**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启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傅启全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区**幢**号楼下,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内,窃得车内人民币2000余元。
2、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傅启全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安置区**排**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宝马车内的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傅启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傅启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据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启全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启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启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启全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启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傅启全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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