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19号
被告人傅尧容,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7日;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尧容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买来赌盘后,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13日间,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楼房间内,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安装从网上购买的机器人赌博软件,组建微信赌博群,拉拢周某某等人进入该赌博群,以“北京赛车”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获取返水牟利。其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傅某某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受雇于被告人傅尧容,在该住所内负责组建微信赌博群、拉拢参赌人员、操作赌博软件、为参赌人员上下分以及赌资收付等管理,截至案发均尚未领取工资。
经查,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13日间,专门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中国银行卡62166064000********共入账人民币179085.06元;专门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中国银行卡62178564000********共入账人民币604997.84元;专门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卡62179939000********共入账人民币172858.44元。综上,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56941.34元。
2018年3月13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公安机关检查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傅某某将涉案手机、电脑、账本等证据毁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尧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欧阳某某、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傅尧容、欧阳某某、傅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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