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傅建华,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园**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8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4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月1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2月2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9年12月24日被解除社区矫正。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20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建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傅建华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二期5号门,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净重0.12克)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尚未贩卖的14包海洛因(净重1.38克)。
被告人傅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建华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傅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建华贩卖海洛因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傅建华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傅建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5000元。对涉案毒品1.5克海洛因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傅建华联系电话:1888365****;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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