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田永清(绰号“倾永天”),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杰(绰号“马格南”“发财”),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四川省泸县**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慧(绰号“玉麒麟”),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将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办理。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起,游某某、韩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筹建专门针对我国国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尼泊尔分公司,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中国大陆境内被害人为好友,通过包装人设,情感经营换取对方的信任,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全民财富通”、“英皇娱乐”等平台的二维码,以赌博网站有漏洞、“众筹投资”短期内可获取10%-25%高额回报,承诺还本付息等话术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的“短线宝”“掌上宝”“华夏通”等项目进行博彩或投资,致使被害人不断投入资金,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同时,该公司设置骑士、J、Z、XL、剿匪、谈钱、孤狼、I、毒蛇组等业务小组和门岗安保、督导、后勤人员,形成了一个管理严格、相互配合、紧密合作的大型电信诈骗集团。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该犯罪集团骗取叶某某等6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94758.51元。
其中,被告人田永清担任Z5组组长,负责组织、管理梁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被告人傅杰担任Z4组组长,负责组织、管理陈某乙、万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被告人武慧曾担任骑士组组长,负责组织、管理吴某某、房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实施具体诈骗行为。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田永清、傅杰等人被尼泊尔警方抓获归案,后于2020年1月9日被我国警方押解入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武慧在湖南省桑植县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傅杰、武慧分别退赃退赔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资料,出入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傅杰、武慧具有退赃退赔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永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傅杰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武慧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东蓊
郑创彬
廖 亮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田永清、傅杰、武慧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百一十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和退赃退赔款项,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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