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傅代松,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中心副主任,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城**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定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善方,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57********,汉族,文盲,原**中心**部临聘人员,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定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傅代松、何善方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傅代松与乙被告人何善方商量后,决定利用被告人傅代松担任**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荷花村拆迁、征收工作的职务便利,编造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事实,利用虚假的房屋测绘图、房屋评估报告等材料,采用欺骗手段完成房屋征收权属调查、征收安置会议讨论、不动产产权登记等一系列拆迁安置手续,骗取国家7套拆迁安置房及相应补助款、奖励金。其中,已交付的2套安置房及相应的补助款、奖励金等(扣除个人实际交付的购房款,下同)共计价值人民币1572025.6元,尚未交付的5套安置房及相应的补助款、奖励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620710.4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何善方经定海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明、安置房交付结算协议、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丙、张某甲、陈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代松、何善方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一)2015年期间,被告人傅代松利用担任新城管委会土地与房屋征收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苗某甲的鱼庄征收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鲁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非法收受苗某甲(另案处理)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58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初,苗某甲通过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傅代松,并要求被告人傅代松在鱼庄征收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傅代松表示同意,并非法收受苗某甲所送的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
2.随后,苗某甲为与被告人傅代松搞好关系,通过鲁某某送给被告人傅代松黄金叶(天叶)香烟4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3.2015年下半年,苗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傅代松及鲁某某的帮忙,在鱼庄被征收后将15万元交给鲁某某,让其转交给被告人傅代松。事后,鲁某某告知被告人傅代松有笔钱款放在其处并提议日后一起使用,被告人傅代松表示同意。
案发后,鲁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
(二)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傅代松利用担任**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房屋征收、拆迁房安置等过程中为被告人何善方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初,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五粮液酒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800元。
2.同年上半年,被告人傅代松以个人名义送给征收中心临聘人员胡某某1万元用于其个人接待,并由被告人何善方代为支付该1万元。
3.同年上半年,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海鲜礼盒1盒,价值人民币3000元。
4.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贵州茅台酒1箱(共6瓶),价值人民币13200元。
5.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人民币2800元,用于人情支出。
6.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用于人情支出。
7.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贵州茅台酒1箱(共6瓶),价值人民币15600元。
8.2020年初,被告人傅代松非法收受被告人何善方所送的蓝色利群休闲云端香烟8条,价值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定海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贵州茅台酒1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商品销售单、转账记录、烟草公司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甲、鲁某某、俞某某、张某乙、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代松的供述和辩解。
三、玩忽职守罪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傅代松在负责荷花村被征收的景观鱼及甲鱼的暂养业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何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报销的饲料费用可能存在多报的情况下,仍将所有费用报销给何某丁等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595370元。
2.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傅代松在负责荷花村苗某甲等人合伙经营、种植的苗木征收过程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已被征收的苗木进行妥善处置,导致已被征收的162株苗木被苗某甲等人盗走,其中125株苗木已灭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56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景观鱼暂养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苗木补偿协议、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丁、苗某甲、竺某某、许某某、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代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代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何善方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傅代松的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何善方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傅代松、何善方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傅代松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善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代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玲
检察官助理:邵朦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傅代松、何善方现均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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