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4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和默往群,组织群内赌客在来来港城麻将APP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期间,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默往号码的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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