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傅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某经商量一起到连平县城偷摩托车,23时度,张某某骑摩托车载傅某某从翁源县城到达连平县城,2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傅某某在连平县元善镇财富广场附近先后盗窃两部摩托车,之后两人将盗窃的摩托车骑回翁源县城,后张某某销赃后获利人民币600元,傅某某销赃后获利人民币300元。经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人民币5832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摩托车2辆;
2.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连平县元善镇金达摩托车行出具的《郑某某购买摩托车说明》、连平县城海源车行出具的《卓某甲购买摩托车说明》、被害人卓某乙、郑某某的购车发票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卓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傅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7.微信转账截图、摩托车照片、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电子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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