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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案发前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店店长, 出生地河南省林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店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和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和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店业务员和店长期间,通过街头发放传单、打电话、开推介会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消费产品为幌子,以赠送实物及礼品券并承诺成为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会员后,即可获得高额的返利为诱饵,向中老年人推销购买所谓的“***商城”会员卡,吸收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梁某某、刘某乙、施某某等不特定群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在担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店业务员及店长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1089410元,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店业务员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59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商城会员章程》、《客户礼品券领取表》、《**商城会员章程》、报案统计表、报案报告、投资表、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收款收据、收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梁某某、刘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傅某某、张某甲的辨,被告人傅某某、张某甲相互辨认,被告人张某甲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客户礼品券领取表、收款收据、收款证明、回购协议截图、消费情况记录截图、出库清单截图等的辨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傅某某、张某甲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业务员培训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傅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傅某某、张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峰 

     检察员:林 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补充材料2份、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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