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2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拖船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拖船镇**村**组**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14时许,在丰城市拖船镇**村**组徐某某、傅某某婆媳家中,其两人邀集本村村民20、30人在其家中用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一场输赢二至三千元,平均每天上午和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俩人都会邀集他人在其家中进行赌博,傅某某、徐某某俩人并从中收取非法渔利,俩人平均每天能收取到非法渔利400元至500元,2020年5月份至6月份以来其两人一共收取到非法渔利6000元至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傅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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