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曾用名付爱中,绰号“胡子”,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分局赤岗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6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柳姐”、“爆炸头”,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2015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宜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同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街**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月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曹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柳姐”、“爆炸头”)、雷某某、傅某某(外号“胡子”)和李某乙、唐某某、文某某、唐某甲、林某某、曹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每天以5000元或者10000元一股在临武县***乡***村文月兴、文某甲、文某乙家,雷某某**村雷某某家、陈某某**村陈某某家利用“虾公鲤鱼”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唐某丙(已判刑)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在该赌场内,曹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全面工作,包括每天的所有股金,和每天从赌场内抽取3500元用于购买槟榔、矿泉水、盒饭给前来参赌人员吃喝,而唐某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唐某丙每放一万元,就会在赌场庄家处收500元的利息)。李某甲负责发放到赌场参赌的人员的油钱及维护赌场秩序,曹某甲负责赌场内收取或赔付参赌人员钱财。在开设赌场期间,曹某某还找到**委的村支书文某丙(已判刑),并讲好每天由曹某某从赌场内抽取1500元给文某丙用于协调派出所的关系,当派出所查处时给曹某某赌场通风报信。另外文某丁(已判刑)在赌场外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而曹某乙(已判刑)在赌场外负责帮曹某某放哨。自开赌场以来每天有大批临武县籍、宜章籍、广东籍赌徒慕名来到赌场参与“虾公鲤鱼”赌博,每天在赌场内参赌人员至少二、三十人,多则六七十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2017年10月初到2018年1月初,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文某某、曹某甲、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先后入股四、五十万用于“虾公鲤鱼”赌博,获利二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在赌场内入股七次,每次入股5000元,并参与摇骰子等事务。李某某共在赌场内入股三次,每次入股2000元并在赌场内收钱赔钱及摇骰子。雷某某在赌场内入股四次,总共入股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傅某某均未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报警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公(治)立字【2018】0022号、《抓获经过》、《逮捕决定书》、《临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曹某某、文某丁、唐某丙、曹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开设赌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赌博犯罪集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集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对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李某某、雷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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