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130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宾馆**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受傅某乙等人及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多次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8.7万余元,从中以赔率差的方式进行获利,获利达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受郑某某、戴某某、朱某某等人多次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2.1万余元,再转投至被告人傅某甲、刘某某处,从中以返水的方式进行获利,获利达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受仇某某、岳某某等人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3.4万余元,再转投至他人处,从中以返水的方式进行获利,获利达人民币4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截图 、网载人口信息等;
2.证人傅某乙、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俊超
检察官助理:顾帅迪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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